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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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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其披露作出了规定。2008年6月,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亦有要求。作为境内外四地(上海、香港、纽约、伦敦)上市公司,中国石化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有效执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监督和评估职能。公司成立全面风险管理执行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总部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实施和完善相关工作,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机构承担本单位内部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石化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围绕发展战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经营效果效率等目标,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全面梳理公司各项业务和重大事项,编制《内部控制手册》,从公司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进行规范,实现了全要素的内部控制。各分(子)公司根据总部编制的《内部控制手册》,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形成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的两级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和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中国石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定期更新《内部控制手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石化制定了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方法,构建了“总部—分(子)公司”两级检查评价体系,总部每年组织全公司内控综合检查评价及专项检查,各分(子)公司定期进行内控自查评价,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公司每年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中国石化外部审计师每年亦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价报告。截至披露日,中国石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能够合理保证各项内控目标的实现,编制的财务报告符合境内外上市地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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