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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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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及通知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包括:年度业绩、半年度业绩和季度业绩监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2.监事提议时;


3.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5.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会、可视电话会和书面议案会。


召集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议案的确定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


四、监事会表决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的所有决议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如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被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如果四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2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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