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03年6月14日中國石化報報道,被稱為“中國入世后反傾銷第一案”的己內?胺反傾銷案經過近兩年審理,終於有了結果:6月6日,國家商務部公布了對原產於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胺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決定從即日起,對從上述5國進口的己內?胺征收5%至28%不等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
從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國家投資引進技術和設備,分別在巴陵分公司、南京東方化工公司及石家庄化纖公司建設了3套己內?胺生產裝置。與此同時,我國也成為全球己內?胺最大市場之一,年需求量達40多萬噸。近年來,特別是2000年下半年以來,國外廠商的低價傾銷導致國內己內?胺產品價格下降十分明顯。到2001年8月,己內?胺市場價格降到近十幾年來的最低點,每噸己內?胺價格由原來的1.5萬元左右降至不足9000元。這種狀況對國內己內?胺行業造成實質性傷害。
2001年10月,南京東方化工公司、石家庄化纖公司、巴陵分公司三家己內?胺生產企業,聯手向原外經貿部提出對原產於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胺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2001年12月7日,原外經貿部發布當年第21號公告,決定對上述5國的進口己內?胺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分別對國內三家己內?胺生產企業實地核查。今年1月7日,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作出初裁決定,對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5國己內?胺產品時,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5% 38%不等)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証金。今年6月6日,承擔反傾銷職能的新組建的商務部,根據最終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終裁決定。商務部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