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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作用和職權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証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証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9. 列席董事會會議﹔
  10.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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