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
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7.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解散或改變公司各部门及委员会的作用及数目等;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推荐其酬金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包括:
总裁;
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
11. 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12.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13. 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14. 通过引進新政策及改進現行政策等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5.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16.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等,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8. 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
19. 签署重要协议;
20.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